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日前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档案收费,规定从2008年12月15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人出具有关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
福建省还规定,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应查档人要求出具无房证明的,或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有关房地产证明的,其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
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已包含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得重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
福建省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重复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